勞委會強調,納入職業病僅限「重度憂鬱症」,主因是憂鬱症是現代文明病,如果全部納入職業病,認定不易,也可能引發諸多勞雇糾紛,因此排除輕度、中度憂鬱症,只將因工作引起的「重度憂鬱症」納入。
勞委會今年4月公布大幅放寬職業病種類,其中憂鬱症仍被排除,引起工傷團體強烈抗議,多次到勞委會陳情,還有一位憂鬱症勞工與資方在勞委會進行勞資協調時,當場拿刀攻擊資方不成,又飲藥自殺,讓勞委會感受極大壓力。
勞委會後來參考日本相關規定後,同意重新評估憂鬱症納入職業病,但邀請職業病專業醫生多次開會討論,職業病醫生還是持反對立場,但工傷團體並不放棄,持續向勞委會陳情,由於新任主委王如玄也不反對納入,勞委會經多方考慮後,原則決定將憂鬱症納入職業病,但先以一年時間訂出「判斷基準」,再正式上路。
不過由於訂定認定基準需要一段時間,在基準出爐前,勞委會近日已經放寬函釋,將經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因工作引起之疾病,納入「職業病種類表」第8類第2項規定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職業病」,如果勞工因工作造成憂鬱症或其他疾病,都可採個案認定,申請職災給付。
(本文摘自聯合晚報2008.7.16,記者陳素玲/台北報導)